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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5-01-25 07:45:42

审查违章建筑是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发现主体为行政机关,不是群众等其他主体。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仅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途径。因此,不能把群众等“发现”之日作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之日。这点也必须注意。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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